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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阳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

作者:未知 时间:2021-11-04 18:03:21 已被关注:0

阜阳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
第一章  总  则
第一条  本会名称:阜阳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
第二条  本会是由阜阳市爱心人士和单位、组织自愿参加组建的全市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弘扬时代新风,培育时代新人;发扬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精神,积极开展以志愿服务为主的各种公益活动。
第四条 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;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,设立本会党的基层组织,积极开展党员活动。党组织在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活动开展、大额捐赠接收、大额经费开支等事项上发挥指导、监督作用。
第五条  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,本会自觉接受阜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 本会住所: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50号科伦堡宾馆五楼;活动区域:阜阳市。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、活动原则
第七条  业务范围:
(一)普及志愿理念,弘扬志愿精神,培育志愿文化;
    (二)加强对志愿者、专业志愿服务队的培育、指导,联合志愿服务力量,培育和壮大志愿服务队伍;
    (三)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,规划志愿服务项目,指导开展志愿服务,打造志愿服务品牌;
(四)协调会员力量,规范会员行为,反映会员诉求;为志愿者、志愿服务队提供必要服务和指导,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的合法权益;
(五)推荐、表彰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;
    (六)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志愿服务工作,整合各类社会资源,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;
    (七)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第八条 活动原则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自觉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按照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;
    (二)实行民主集中制,建立民主决策、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,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;
    (三)本会开展活动时,坚持诚实守信,公正公平,维护国家、会员和个人利益;
    (四)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,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
第三章  会  员
第九条  本会的会员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第十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(二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三)具有三次志愿服务经历;依据自身的意愿和能力至少选择一项志愿服务项目,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公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。
第十一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 
(二)按会员管理办法,经理事会授权部门审核通过后,交免冠1寸照片三张,交纳会费;
 (三) 由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。
(四) 存档备案并录入本会会员管理系统。
第十二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、培训等服务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接受本会安排的工作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接受本会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;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,须报经本会批准。
第十四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与会员有关的证件。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、未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五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、负责人和监督机构
第十七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或修改负责人、理事、监事选举办法;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 
(五)决定本会更名、终止的有关事宜;
(六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。会员代表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 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,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条  会员大会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,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召集会员大会,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;
(四)决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五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(六)决定会员的除名; 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(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,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理事会成员无理由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,视同自行辞职。特殊情况下,可由理事会确定增补理事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。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五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 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;
(三)理事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。 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,需由本会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会员大会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三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一名,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。对于理事会的资金使用、项目开展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。
  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:
    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    (二)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    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    (四)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    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有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    (六)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,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(协议),督促调解方案(协议)的执行,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    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  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    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。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。
    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,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,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;
    (二)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、资助;   
(三)政府拨款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   (五)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财物和资金的使用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、透明、节约的原则,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,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。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年度检查、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
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    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,履行报告义务。
    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    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    (二)决议解散的;
    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;
    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终止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九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经理事会研究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条  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一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九章  附则
第五十二条  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阜阳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10 月 16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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